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230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佩,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眉影,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乌大道与兴工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美玲。
原告***诉被告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5月12日,原告***自愿向本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罗新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