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626民初925号
原告:绥江县宝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60642581900。
住所:云南省绥江县新县城A14-2地块52栋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546002。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金汁路779号云路花园D主楼704。
法定代表人:钱崇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江县宝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绥江县宝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原告绥江县宝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江县宝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0元,减半收取5740元,由原告绥江县宝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辛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