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922民初44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金汁路779号云路花园D主楼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546002。
法定代表人:钱崇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以双方先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计7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常栋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