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

***、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被告: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金汁路779号云路花园D主楼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546002。
法定代表人:钱崇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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