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

***、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2民初9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告: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546002。
法定代表人:李冬,公司总经理。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金汁路779号云路花园D主楼7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罗昌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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