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云南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第二批直过民族勐佑硬化路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1民初589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娟,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云南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县凤山镇平村村委会滇***6栋—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批直过民族勐佑硬化路项目部。 负责人:***。 被告: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金汁路779号云路花园D主楼70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县建制村通畅工程库外建设项目前锋村委会(中岭岗)通畅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批直过民族勐佑硬化路项目部、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云南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县建制村通畅工程库外建设项目前锋村委会(中岭岗)通畅工程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结果,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3元,减半收取19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