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4年4月15日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52182P。
法定代表人:王广辉,职务总经理。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街××号××号楼××层××号。
原审被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回避争议焦点,忽略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在客观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认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劳务,并错误判决申请人承担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申请人想被申请人出具“补工说明”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相关付款义务依法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申请人**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13份证据只能说明他是公司员工,**可以向其公司追偿,原审判决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迎生
审判员  邝春英
审判员  袁幸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