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1573号
原告:***,又名邢武,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丽,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7年4月20日出生,住长垣市。
被告: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52182P。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万通街85号1号楼2层204号。
负责人:孙凯,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广***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新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