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104民初3848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漯河市召陵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万通街85号1号楼2层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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