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104民初3848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漯河市召陵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万通街85号1号楼2层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