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16984号
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汴路与京珠高速交叉口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赵魁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道培,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又欣,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现代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
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现代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清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