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81民初3193号
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魁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道培、贾又欣(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生,住项城市。
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771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支付至货款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所欠原告材料款共计137712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偿还部分货款后,至今仍未偿还原告货款97712元,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1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伟
书记员任勇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