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286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汴路与京珠高速交叉口南500米。
委托代理人:罗道培,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又欣(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豫0104民初16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6月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6月3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经传唤未到庭;
四、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贾又欣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洋浩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