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豫0191民初6553号
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汴路与京珠高速交叉口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翠竹大厦十九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281481.42元、违约金50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共计339481.42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材料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河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综合教学楼外装饰工程项目供应材料,合同总造价62万元,合同同时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38518.58元货款。截止2016年8月24日,被告仍欠原告281481.42元货款未付。
被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并确认,被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前支付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221481.42元、违约金及律师费35000元,共计256481.42元。
二、若被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按279348.42元向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三、被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前向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3196元。
四、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原、被告之间不再有任何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392元,减半收取计3196元,由原告郑州华晨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治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苗雨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