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21民初1379号之一
原告: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林民,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培治,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的(2018)鲁0521民初13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东营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账户15×××96上的存款22万元整,现因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东营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账户15×××96上的存款22万元整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学三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盖辽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