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552号
原告:东营市超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黄河三角洲建材仓储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4077357Q。
法定代表人:尹国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静,山东舜翔(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晗,山东舜翔(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金融中心B座1414室。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143030X6。
法定代表人:许培治,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超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东营市超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超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德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