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36号
申请人:东营区宇昇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滨溪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P1UH94A。
经营者:刘文华,男,汉族,1957年4月3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华泰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143030X6。
法定代表人:许培治,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区宇昇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区宇昇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区宇昇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申请人东营区宇昇装饰材料经营部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