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455号
原告: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许培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坤坤,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水务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陈步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纯金,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60元,减半收取计13430元,由原告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素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