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营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180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宇,东营市东营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华泰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143030X6。

法定代表人:许培治,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用代码91370503MA3ERXW49M。

法定代表人:陈新国。

被告:毛立强,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李玉彬,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卢金星,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青县。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毛立强、李玉彬、卢金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计3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秀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飞飞

书记员 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