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179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宇,东营市东营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金融中心B座1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143030X6。
法定代表人:许培治,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ERXW49M。法定代表人:陈新国。
被告:毛立强,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李玉彬,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卢金星,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青县。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毛立强、李玉彬、卢金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计85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孟凡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