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泰基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营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179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宇,东营市东营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金融中心B座1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143030X6。

法定代表人:许培治,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ERXW49M。法定代表人:陈新国。

被告:毛立强,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李玉彬,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卢金星,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青县。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毛立强、李玉彬、卢金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计85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孟凡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