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现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晨,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濉溪县南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
法定代表人:吴翔,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慧,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金华,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相山区。
上诉人恒上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濉溪县南坪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王金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062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主张的工程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的流向等问题未能予以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062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恒上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冬宁
审判员 化启武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瑞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