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上建设有限公司

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恒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8民初1312号
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692207300X,住所地长子县宋村乡前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乐,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6475448N,住所地林州市姚村富康街18号(财税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董燕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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