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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河南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22民初401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河南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现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6475448N
被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郭家店镇南山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1248700325。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洪  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祝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