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22民初1868号
原告:梨树县龙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泽宁。
委托代理人:周垂朝,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河南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莉。
原告梨树县龙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经审查,原告告诉河南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错误,且不同意单独告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梨树县龙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退还给原告梨树县龙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