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上建设有限公司

***、恒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399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恒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富康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街道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恒上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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