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22民初3283号
原告: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塔子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58460243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恒上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晋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富康街18号(财税所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647544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恒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上建设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祝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