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宇顺达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华宇顺达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1988号
河南华宇顺达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莫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华宇顺达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莫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华宇顺达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华宇顺达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莫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万姗姗 审 判 员  王春英 人民陪审员  李冬阳
书 记 员  田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