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宇顺达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华宇顺达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华宇顺达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顺法执字第52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宇顺达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娄辉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文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