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祥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2民初3946号
原告:***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
法定代表人:程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柏从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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