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9668号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B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97732B。
负责人:黄跃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玮,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鹭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后庄里224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JAYW20。
法定代表人:李海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雷英。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厦门公司”)与被告中鹭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鹭同公司”)独立保函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财保厦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玮、被告中鹭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金财保厦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鹭同公司向紫金财保厦门公司赔偿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427.78元(利息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共10天),以上暂合计400427.78元;2、判令中鹭同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2520元。事实和理由:中鹭同公司因参与“禾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建设项目”投标需要,向紫金财保厦门公司投保投标保证保险以替代400000元投标保证金。2018年12月27日,紫金财保厦门公司向被保险人厦门国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地产公司”)出具一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在被保险人说明凭证载明的特定事实时向其支付400000元的款项。前述凭证出具后,中鹭同公司参加了项目的投标活动。2019年1月28日,被保险人国贸地产公司向紫金财险厦门公司出具一份《通知函》,载明中鹭同公司与福建鼎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硬件信息中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重复之情形。依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8.3(3)条的规定,因上述情形视为“投标须知”第18.3条约定的投标文件雷同,被保险人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保险(凭证)》约定了见索即付条款,符合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紫金财保厦门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国贸地产公司支付了400000元投标保证金,取得对中鹭同公司追偿的权利。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鹭同公司辩称,一、中鹭同公司参与禾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建设项目施工的投标,应投标需要向紫金财保厦门公司购买了一份400000元的投标保证保险。评标结果显示中鹭同公司与福建鼎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加密锁序列号雷同情形,加密锁为中鹭同公司独立使用,该加密锁是系统盗用或其他原因导致,且重复的加密锁是“aDXXz”,而中鹭同公司的加密锁是“aXXY”,该加密锁并非中鹭同公司发出;二、中鹭同公司所购买的案涉投标保险已于开标后180天失效,不同意向紫金财保厦门公司支付赔款400000元及支付利息;三、紫金财保厦门公司提交的“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其载明的日期是2021年4月1日赔款收益已经转让,但是上方并没有注明于何时已经收到保证金400000元,且该时间早于紫金财保厦门公司付款时间。综上,请求驳回紫金财保厦门公司的诉讼请求。
围绕诉讼请求紫金财保厦门公司依法提交了评标报告、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招标文件、通知函及附件、出险通知书、授权转账委托书、付款回单、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企业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关于投标保证金索赔事项的回函、声明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2日,国贸地产公司就禾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为400000元。投保人可以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或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其中之一形式提交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1月12日,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90日历天。
禾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建设项目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18.3款约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20.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等。
2019年1月2日,紫金财保厦门公司出具了一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鉴于被保险人国贸地产公司接受投保人福建轩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轩航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参加禾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建设项目施工的投标,并向紫金财保厦门公司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21115235020019000213)。紫金财保厦门公司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福建轩航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国贸地产公司提供保证保险。兹承诺,紫金财保厦门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国贸地产公司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国贸地产公司不超过400000元的款项:......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紫金财保厦门公司等。
2019年1月3日,禾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建设项目对参加投标的865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其中,评标报告中投标文件雷同情况显示福建轩航公司的投标文件在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硬件信息中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重复内容与福建鼎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雷同。
2019年1月28日,国贸地产公司向紫金财保厦门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函》,因福建轩航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根据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8.3条的约定,不予退还福建轩航公司在本项目中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紫金财保厦门公司应于收到通知函后立即配合福建轩航公司将保函原件提交国贸地产公司,并履行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相关责任。国贸地产公司出具了一份《出险通知书》,要求紫金财保厦门公司依据保函内容支付保证金。
福建轩航公司向国贸地产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投标保证金索赔事项的回函》,于2019年11月14日收到国贸地产公司发出的关于按招标文件约定履行投标保证金责任的通知书提出“禾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内容重复异议如下:一、经福建轩航公司对投标文件核查,重复加密锁序列号为:aDYzMzIz,福建轩航公司加密锁序列号为aDcxOTMY。二、国贸地产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通知,已根据通知函内容向厦门市招标投保中心进行澄清等。
2021年4月1日,国贸地产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转账委托书》,将保证金金额转至国贸地产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同日,国贸地产公司出具了一份《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全部保证金的一切权益转让给紫金财保厦门公司,并同意紫金财保厦门公司自行向投标人福建轩航公司追偿或诉讼等。
2021年4月26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紫金财保厦门公司向国贸地产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了保证金理赔款40000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28日,福建轩航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中鹭同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本院依据紫金财保厦门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闽0203民初9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中鹭同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紫金财保厦门公司为此负担保全申请费2520元。
本院认为,涉案《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已载明开立人紫金财保厦门公司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交付款项,对据以付款的单据明确仅为“说明事实”,亦明确了付款最高金额,符合独立保函的形式要件和见索即付的实质要件,依法应认定为独立保函。
国贸地产公司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内向紫金财保厦门公司发出的《通知函》,明确记载中鹭同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重复”,与《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中要求的单据“说明事实”表明相符。紫金财保厦门公司依据《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承担付款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即中鹭同公司追偿。紫金财保厦门公司请求中鹭同公司赔偿40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负担保全费2520元,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鹭同公司抗辩加密锁重复系系统盗用或其他原因导致,重复加密锁非中鹭同公司发出,保单已失效,但均未提供反证,不足以证明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存在不符点,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鹭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4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的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保全费2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4元,减半收取计3672元,由中鹭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黄素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郭志坚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第三条第一款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第九条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付款后向保函申请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的除外。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