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鹭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鹭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1766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中鹭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后庄里224号8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进,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鹭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福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凉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