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正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兑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涂娟萍。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中泽水泥制品厂,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黄瓜山工业平台。
经营者:***。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中泽水泥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筝
审判员*方
审判员段若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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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民初1765号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