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民初4730号
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北厝村****。
法定代表人:高扬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香,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兑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7元,减半收取计1208.5元,由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颜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