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28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厦门市集美区兑山西路114号1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87903607。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傅秀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 鑫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