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28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厦门市集美区兑山西路114号1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87903607。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傅秀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 鑫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