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产 查 控 通 知 书
(财产保全用)
(2021)黔0621执保21号
浙江银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被保全人江口县***生态农业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4月30日查控(查封、冻结、扣划、提取)被保全人江口县***生态农业产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如下:
江口县***生态农业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不动产无登记信息,故本院未能冻结其存款人民币657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人民币657000元的财产。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特别提示:
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后三十日内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自动转化为诉讼或者仲裁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5、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财产查控通知书
(2021)黔0621执保21号
江口县***生态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浙江银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4月30日查控(查封、冻结、扣划、提取)被保全人江口县***生态农业产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如下::
江口县***生态农业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不动产无登记信息,故本院未能冻结其存款人民币657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人民币657000元的财产。
特此通知
2021年5月6日
特别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2、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