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1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银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康宁街25号1幢438室。
法定代表人:程立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章俊,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口县***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民和镇何坝村杨家坡组。
法定代表人:吴浩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口县鸿峰果园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民和镇何坝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海江,该合作社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银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雪制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口县***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口县鸿峰果园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鸿峰果园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1民初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银雪制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冷库的修建和安装,并经江口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被上诉人也实际使用了冷库。2.《冷库购销及安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应当按约定向上诉人支付货款。3.上诉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公司、鸿峰果园专业合作社未作答辩。
银雪制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64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731.8元(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逾期年利率为3.85%×(1+40%),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共计个月),并从2021年4月2日以本金6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1+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及第三人鸿峰果园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签订的《冷库购销及安装合同》具备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特征,该合同承载了设备购销、设备安装、功能调制、参数设定、整体运行等内容,冷库制冷参数达标系本案合同主体的终极目的,原告应当先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并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综上所述,原告既未举证证明自己已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也未举证证实冷库经过双方验收合格,同时原告也未举证证实被告私自使用冷库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规定,依法对原告在本案中诉称自己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浙江银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浙江银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5,184元,待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0日,以***公司为甲方,银雪制冷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冷库购销及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94.8万元(大写)玖拾肆万捌仟元整,含合同附件清单内的全部设备货款及安装、调试、保修等全部费用。1、甲方的义务(1)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备,承担物业部门或其它部门征收的相关管理费用。(2)负责协调相关关系,保证乙方正常的施工时间。(3)甲方必须把主电源线送到冷库控制箱。2、乙方的义务(1)组织具有施工经验丰富的施工队伍,负责本工程具体施工,保证安装质量及系统功能使用正常,并保证制冷系统运行平稳、高效。乙方负责处理因安装而引起的质量问题。(2)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设备、管线。(3)工程事故及不可抗力事故报告需于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提交给甲方及有关部门。(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甲方不负安全责任,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5)遵守甲方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乙方立即开始准备甲方工程所有材料(量身定做),如中途甲方有其他改变、乙方生产出来的所有材料费用甲方需按照报价清单价格全额支付于乙方;乙方主要材料进场后甲方需付款30万元整;主体全部施工结束后甲方需付款44.8万元整;验收结束后甲方需付清剩余款项20万元整;工程结束两个月内不验收或直接使用均视为验收合格,甲方也需全额支付剩余款项。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迟,甲方应承担乙方增加的人工费;工程每延迟一天,甲方支付2‰违约金给乙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迟,工程每延迟一天,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违约金给甲方;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前,乙方所提供的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所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银雪制冷公司依据与***公司签订的《冷库购销及安装合同》约定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银雪制冷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银雪制冷公司主张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1民初3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爱民
审 判 员 向 前
审 判 员 田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龙 斐
书 记 员 熊书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