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冀风风电维护有限公司

某某风风电维护有限公司与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民初485号
原告:***风风电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永义南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贾春燕,公司总经理。
被告: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中小企业园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军,公司董事长。
原告***风风电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风风电维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2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8日原、被告在张北县签订了《风机叶片维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完成了维修。被告通过微信支付了3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维修款,原告推托至今,为维护原告权益,故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辽08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辽08破2号决定书,指定辽宁信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风风电维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剑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雯君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