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3767号之三
原告: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900号。
法定代表人:房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松林,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系原告职工。
被告: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玉皇堂商贸街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姚强,经理。
原告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98元,减半收取70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49元,由原告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炳升
人民陪审员 董建鲁
人民陪审员 王 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