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终135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澎,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济南鲁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房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屹园林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7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支持***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长屹园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已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偏袒长屹园林公司、***,作出错误判决。***在一审已申请法院调取了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对***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认可自长屹园林公司、***进入施工现场时就已经知道涉案的物品,并及时向公司法人及政府相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其开工时也已知晓涉案物品系***所有,且其本人也已承认涉案物品已经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使用和填埋,为此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完全能够证实该案的侵权事实和财产的所有人系***。一审法院所认定的2018年5月9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渣土认领公告,内容和位置均与本案***的石料存放位置并非同一位置,此公告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
长屹园林公司、***辩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的,我方通过合法招标对半边山、大狸猫山绿化提升,在施工前通过龙洞街道办事处、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人对施工前进行了勘察确认,于2018年5月张贴对渣土山认领的公示并在济南日报、济南时报、齐鲁晚报登出认领公告。***所说的石料、苗木是他的,到现在也不知道***指的什么石料苗木,***所说石料苗木被我私自运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济南市历下区分局于2019年6月4日也作出不予立案通知,***的起诉不合法。请求驳回起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长屹园林公司、***共同赔偿石料款等损失共计373020元。2.长屹园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4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控告的材料被盗案不予立案。2018年鲁福园林公司与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鲁福园林公司对东南二环延长线半边山、大狸猫山山体绿化提升工程进行施工。2018年5月9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龙洞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发布渣土认领公告,公告内容为“按照济南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二环南路高架桥东延两侧将开展山体绿化提升建设,由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组织实施。现二环南路东延浆水泉隧道东出口上方,半边山山脚下周边存在大量堆积渣土,请渣土堆积单位或个人在2018年5月15日前对渣土堆进行认领,并按要求时间自行处理,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并在当天的济南日报、济南时报、齐鲁晚报刊登该认领公告。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质证及庭审过程,***提交的证据,首先不足以证实其所指的石料、苗木归其所有,其次不足以证实鲁福园林公司、***将其所有的石料、苗木私自拉走,***要求鲁福园林公司、***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96元,减半收取计3448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申请证人吴俭财出庭作证称,2015年冬天卖石头的让给***送过石头。从东山拉到了西山,具体数不知道,从2015年至2016年得有好几百车。长屹园林公司、***认为证人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经审查,本院认为,吴俭财的证言不能证明其拉过的石头就是***主张的本案的涉案石头。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另查明,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济南鲁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名称变更为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石料的所有权问题,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为涉案石料、苗木的所有人,***主张石料、苗木归其所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长屹园林公司、***应否存在过错,对***的损失应否赔偿问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龙洞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在济南日报、济南时报、齐鲁晚报刊登发布渣土认领公告,要求渣土堆积单位或个人在2018年5月15日前对二环南路东延浆水泉隧道东出口上方,半边山山脚下周边渣土堆进行认领,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因鲁福园林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东南二环延长线半边山、大狸猫山山体绿化提升工程进行施工。在公告规定的时间点并无任何单位或个人认领涉案渣土,长屹园林公司、***按合同施工,对渣土的丢失并无过错,一审法院对***要求长屹园林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维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