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恢47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6480584453。
法定代表人:房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玉皇堂商贸街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583072996F。
法定代表人:姚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1)鲁148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1,262,546.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81执恢47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蔡清泉
审判员 国洪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盖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