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6480584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商贸街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58307299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8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8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