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4民初4812号
原告*三印,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皮店国土资源所。
负责人**,任所长职务。现任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伟,正阳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印委托代理人**、被告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皮店国土资源所(以下简称皮店国土资源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印诉称,2012年2月份,第三人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皮店国土资源所将位于正阳县皮店国土资源所院内的车库、水泥地坪、水沟等附属工程交给原告*三印负责承建,原告接手该工程后因为第三人要求的工期比较短,又不先行支付材料款,原告为能够按照第三人要求的工期完工,只好先垫付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工程完工后,原告找第三人结算工程款时,第三人便给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示“兹有*三印垫资、负责施工的正阳县皮店国土资源所新建车库、水泥地坪、水沟等附属工程已交付使用,等待结算,特此证明,皮店国土资源所2012年5月10日”,后原告持该证明找第三人追要多次一直推脱,原告无奈便通过法院起诉追要,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发现该工程款被被告领取,且原告因为第三人修建车库、水泥地坪、水沟等附属工程产生的工人工资也被工人起诉至法院,原告至今未履行完毕,产生的材料款也被债权人多年多次堵门追讨。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不当得利款56423.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房建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不欠原告的工程款,***后,原告领走了,被告给原告开有支票。
第三人皮店国土资源所辩称,第三人根据施工合同给房建公司打款,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三印提供的“工程造价结算报告书”中显示施工单位为“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