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开发区宏源建筑设备租赁站、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鑫鑫建筑机械材料租赁店等与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941号
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宏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关王庙乡关王庙街107国道东侧。
经营者:侯学义,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鑫鑫建筑机械材料租赁店,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纬三路和乐山路交叉口向东100米风光预制厂院内。
经营者:高国强,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辉,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志亚,经理。
被告:河南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马市街51-1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经理。
本院在审理驻马店市开发区宏源建筑设备租赁站、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鑫鑫建筑机械材料租赁店诉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宏源建筑设备租赁站、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鑫鑫建筑机械材料租赁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宏源建筑设备租赁站、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鑫鑫建筑机械材料租赁店负担。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丰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