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94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井鹏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俊南
书记员 丁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