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24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正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城执施罚决字[2019]第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的处罚决定(人民币9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于2020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正城执施罚决字[2019]第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谢新向
审 判 员 乐 娟
人民陪审员 曾仁太
书 记 员 周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