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24民初89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正阳县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志亚,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管理费2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在该工程放线及场地平整中的人工费1800元、机械费108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为:正阳县第二高级中学教师周转房。由于当时被告公司经营困难,应被告要求,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3月30日共向被告交纳20万元。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6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2月6日。由于存在诸多遗留问题,加之前期手续不完善,在被告公司要求下,先后3次放线平整场地开挖,由于学校部分住户阻挠,及城市执法局的干预,被迫停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管理费20万元,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正阳县第二高级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建正阳县第二高级中学教师周转房。2021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正阳县第二高级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承包给原告,被告扣除工程总价款10%为管理费,工期30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方通知为准。合同签订前后,原告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同年3月30日向原告共交纳200000元管理费。后原告在开工时,遭学校部分住户阻挠,同时,该工程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未能进行。
另查明,从原、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起至今,原告未取得相应建筑资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收据两份、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将正阳县第二高级中学教师周转房承包给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原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存在是否解除问题,对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管理费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人工费、机械费,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两项支出的存在及具体数额,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正阳县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管理费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3元,减半收取2172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384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