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

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民申1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传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建工程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鲁平,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为重庆市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建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民终2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  王春晓
审判员  何云海
审判员  何 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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