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

四川睿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1815号
原告:四川睿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泉路733号1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陶容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贵,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青松岭1幢。
法定代表人:李苏,总经理。
原告四川睿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四川睿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睿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睿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计2072元,由原告四川睿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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