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

**彬、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民初729号之一
原告:**彬,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倜,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4M地块华中·中交城(A区)14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9850。
负责人:李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倜,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仕兵,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青松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2480W。
法定代表人:李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该公司顾问。
原告**彬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10月12日、10月15日分别依法追加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4月11日,原告**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582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计70,291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 判 长 马 华 炎
人民陪审员 肖  锋
人民陪审员 陈 彦 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黄 嘉 妮
书 记 员 李郑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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