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

***,***与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4832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男,汉族,2001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青松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2480W。
法定代表人:李苏。
原告***、***与被告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晓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陈治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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