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

******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10843号之一
原告:***,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男,200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6幢2-1、2-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1631544E。
负责人:郑东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青松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2480W。
法定代表人:李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男,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男,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第三人中国四海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张仁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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